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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揚通運有限公司

文號
41-112-070030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3/07/20
違規日期
2022/11/17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11月17日8時20分會同員警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有堆置回填土石方之情事,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現場挖土機未作動,目視土方初判未夾雜廢棄物,無異味,現場一工頭表示從台北市萬大路某樓工地載運,發現五台曳引車A車駕○○車頭KLA-2398車尾HBA-9091,表示大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車,已傾倒,B車駕○○車頭KLE-1629車尾36-M8表示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未傾倒,受公司委託車頭車尾不同,C車駕○○車頭KLJ-9131車尾18-WX表示鴻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傾倒,D車駕○○車頭KLM-1569車尾42-YN表示凱盛交通有限公司,已傾倒,E車駕○○車頭KLJ-2637車尾HK-775表示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未傾倒。2.五台曳引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據五位司機表示,受現場負責○○(0988356686、49/11/22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12鄰安家新邨一街7號)指引及聯繫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該地,惟未能提供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併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另請上開五輛曳引車司機原車退運至合法土資場或原產地,並提供相關文件至本局備查。3.現場土地回填部分,警方已通知農業處、水利處至現場辦理後續。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榮興一之二號一樓
違規地址
雲林縣麥寮鄉豐興段81、81-1、81-2、81-3、81-4、81-5、81-6、84、85地號
統一編號
16015958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