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3-090029
- 處分日期
- 2024/09/28
- 違規日期
- 2024/08/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南下121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Q-6506(子車:HAA-2790,司機:傅梓辰)載運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經查稽查時司機提供之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所載產源為桃園市永安路1168號,經本局函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核結果,行為人提供之產生源,並未有營建工程施工及未有桃園市政府執照核發之紀錄,故該隨車攜帶之證明文件與實際不符,視為無效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頭份市文化里文化街三二巷六三弄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通霄鎮台61線南下121公里處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