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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90027
- 處分日期
- 2017/09/27
- 違規日期
- 2017/03/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於106年3月22日8時35分執行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629-X8)載運有機溶劑桶且現場檢測VOCs檢測值為77ppm,予以部份遣返(可撿拾分離,暫存廠內),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保生路一四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