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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18
- 處分日期
- 2018/11/19
- 違規日期
- 2018/07/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園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園廠)進行排放管道P201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氮氧化物相對準確度30.67%,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與附錄三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氮氧化物為2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8年3月5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一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一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