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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0/02
- 違規日期
- 2022/06/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縣鹿港鎮頂草路四段45巷11號從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金屬基本工業,其作業製程原物料(鐵線)拉伸過程使用之冷卻水與鐵線直接接觸,且於冷卻過程中挾帶出製程鐵線拉伸所產之污染物,水色呈白濁,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作業廢水,惟臺端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前開冷卻廢水貯存於場內槽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頭庄巷八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草路四段45巷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