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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16
- 處分日期
- 2025/02/18
- 違規日期
- 2024/09/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依據管理辦法規定,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第5條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全密閉,記缺失點數4點。第6條第4款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噴水設施)規定,記缺失點數4點。第7條採用局部集氣系統者,未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電表、氣體流量計、壓差計、電壓表或其他足以顯示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表,並依規定記錄儀表監測項目;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缺失點數4點。第11條規定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符合附表4(攝錄影監視系統功能規範)規定或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未保存一個月,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應改善完成記點缺失之項目,並檢具改善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4款、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裕民村南通路二段五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水鄉裕民村南通路二段五三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