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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1/05
- 違規日期
- 2020/10/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經本局於109年10月5日派員執行大新營聯合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D9201289)領有押出成型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查發現M01製程旁有一座低溫熱裂解爐,其原料為塑膠廢棄物(M01下腳料進行破碎)、焦油及木屑,使用低溫裂解爐進行處理(熱處理),現場操作溫度為253度與196度,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第二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依公告條件說明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應於設置營運前提出並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出並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即逕行操作,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低溫裂解爐程序」停工,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操作;並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或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六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六路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