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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畜牧場
- 文號
- 30-113-08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8/09
- 違規日期
- 2022/03/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1年3月18日9時35分至該場查察,於當時進行放流口發現排放廢污水情事,水色呈深色,立即針對放流水水質採樣檢測,儀器依規定校正,量測原水第一次pH值為8.23,溫度23.8度C;第二次pH值為8.25,溫度24.5度C,平均pH值為8.24,溫度平均為24.2度C。2.採集水樣1瓶(1000ml,樣品編號:1111758-W01、檢測COD),氯離子濃度0-500mg/L,樣品添加硫酸至pH小於2並貼上封條,暗處4度C保存,俟檢測結果辦理後續事宜。3.另本局向該場代表索要水電每日操作記錄表,惟該場代表表示未記錄111年1月及2月用量,上述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申報檢測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4.本局已告知該場代表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現場開立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編號:1080119)。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一五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東屯里大屯15-9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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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