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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旺牧場
- 文號
- 30-111-060013
- 處分日期
- 2022/06/23
- 違規日期
- 2021/07/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63,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事業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處理流程,而以專管方式由未核准登記之排放口排放。2.放流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7倍、生化需氧量為23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7.87倍及化學需氧量為34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78倍;繞流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9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1.93倍、生化需氧量21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6.13及化學需氧量57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8.6倍均不符放流水標準。3.螺旋式放流水表未作動,未維持正常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636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8月25日前),檢具放流水表正常運作相關照片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東興段597地號、金興段931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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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