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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7-0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1/18
- 違規日期
- 2017/12/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12-2號),申請項目未含(廢機動輛類),106年12月15日稽查時回收存廠區內擺放多輛廢機動車輛及疑似拆解後引擎、車殼等料件,其回收項目變更,未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所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一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1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