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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40021
- 處分日期
- 2021/04/26
- 違規日期
- 2020/10/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派員於109年10月21日至貴公司永安廠進行查察,現場查核情形茲分述如下:(1)調整池(T01-02)設置之pH計損壞,未適時實施保養及維修。(2)終沉池(T01-04)設置之刮泥機組pH計損壞,未適時實施保養及維修。(3)調整池(T01-06)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載設有pH計,惟現場查核時並未設置。(4)調整池(T01-06)發現一股使用自來水冷卻鼓風機產生冷卻水排入調整池(T01-06)。該股冷卻廢水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二)上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暨同法第14條第2項(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1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五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