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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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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70014
- 處分日期
- 2024/07/18
- 違規日期
- 2024/01/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官輝工程有限公司,管制編號:R87A0769)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堆置超過15公尺高大量土石方,與許可證登載地址不符,顯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業經本局裁處16萬元並同意限期改善至112年12月29日在案。後貴公司以113年1月4日(113)官輝字第11301040001號函(本局收文日:113年1月5日)向本局申請展延上開改善期限,本局為確認現場改善狀況另於113年1月16日執行稽查,經查貴公司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之土石方仍未移除,有稽察照片可稽。綜上,貴公司前開裁處案改善期限業於112年12月29日屆期,惟現場超出許可核准地號上之土石方仍未移除,亦未於改善期限內函文申請展延期限,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3000元整,本局於113年5月2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52-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