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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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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60022
- 處分日期
- 2019/06/17
- 違規日期
- 2019/01/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月1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平鎮工廠稽查,發現該廠正進行報廢飲料銷毀作業,惟勘查時發現部分銷毀飲料廢水因操作不慎溢出流至廠區地面及雨水溝,後流至廠外溝渠並續流下游水體(老街溪),該廠疏漏廢水致污染水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九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南東路4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