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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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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1/16
- 違規日期
- 2017/08/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罰鍰金額
- NT$1,49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該廠人員刻正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清洗廢水直接排入廠內雨水溝後,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進入廠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分別於廠內雨水溝及逕流廢水口(RD01)各採集一組水樣,逕流廢水口(RD01)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34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8倍)、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6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64倍),查貴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貯留許可文件),該廢棄物貯存設施非屬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之作業區,所產生之清洗廢水未妥善收集至原水溝,直接排入廠內雨水溝後,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進入廠外承受水體,且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查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取得貯留許可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水,其排放水質有第2款第1目之情事排放廢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2.次現場比對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為許可未登載之廢水來源,又於貯留槽(二)有一溢流管線,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為許可未登載之管線。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98000元整,請於106年12月28日前檢具經所屬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之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並於文到180日內,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之證明文件,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46條之1、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