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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違規日期
- 2017/09/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原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蔡○○業於106年8月8日自貴公司離職,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局備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明孝里漁港南一路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南一路2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