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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70021
- 處分日期
- 2023/07/21
- 違規日期
- 2023/05/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9日督察貴公司,發現貴公司鋁二級冶煉廠房設有中央除塵設備收集廢氣至袋式集塵器處理而產生非有害集塵灰(D-1099),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其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