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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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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23
- 處分日期
- 2017/08/23
- 違規日期
- 2017/04/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次於鉻系滯留池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鎳檢測值3.46mg/L,為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3.又查核原物料及藥品單據,發現製程有使用鎳光澤劑及鎳柔軟劑,為許可未登載之原物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2000元整,並請於106年10月13日前檢具經所屬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之具體改善措施報告書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辭修路五八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辭修路五八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