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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4/09
- 違規日期
- 2018/01/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觀音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2203-10號),稽查時發現貴公司(觀音廠)M01製程排放管道P001之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一氧化碳監測數據於106年7月至同年12月共有107筆之一小時動平均值超過100ppm(詳如附件),且於前揭時段現場污染源皆為正常操作(有投料),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貴公司107年5月2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5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國建三路一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國建三路一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