鱗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776442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19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車號:***-TD)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RU)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裁罰機關
- 臺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4/11/13
- 罰鍰金額
- NT$1,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2,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事業113年5月29日鱗鑒廢字第20230529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文件,貴事業申請刪除車號017-RB(變更後車號:KEU-1267)之車輛,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尚未變更完成前即於113年6月28日逕自過戶予豪翁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7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以及同辦法第25條:「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規定辦理。查貴公司112年2月23日鱗鑒乙清字第1120223號函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中清除技術員文件部分,貴公司技術員段○○於102年4月11日經桃園市政府以102府環事字第1020018420核准設置於貴公司擔任專責人員至今,惟該員於109年4月16日自貴公司離職退保,卻未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另查貴公司專責人員離職退保,惟貴公司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再查貴公司專責人員自109年4月16日起任職於可豊有限公司,未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為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為900公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修正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之適用對象,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先予敘明。(二)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貴事業經許可之清運機具(車號:AWZ-2599、017-RB、676-TD、AWZ-2699、528-VN、109-RU、2955-MW、AAC-7185)未依前開規定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8/06/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依許可文件內容運作,逕行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109-RU)載運廢棄物(廢木材及些許廢棄物),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