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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峰豆干店龍潭廠

統一編號:26621089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1/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本龍潭區工二路一段96巷7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薪峰豆干店龍潭廠,該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現場使用燃油鍋爐作業,惟粒狀污染物未妥善收集及處理,致煙囪排放明顯黑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8/0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20日派員前往桃園市龍潭區工二路一段96巷7號稽查,臺端於該址從事食品製造業(豆干),稽查時現場製程廢水流至地下陰井,後由馬達抽取廢水至廠內污水處理系統(2座沉澱槽)處理,再連結至該廠地下管線將廢水排離廠區;另查污水處理系統皆未運作,未能妥善處理廢水,即經地下管線排放至承受水體(老街溪),污染本府104年6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函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11/0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2年6月13日派員至本市龍潭區工五路附近溝渠勘查,見得一地下管道正排放黃褐色廢水,目視水質有大量懸浮物並有明顯食品發酵異味,沿上游巡視至臺端所經營之薪峰豆干店龍潭廠,稽查時製程作業中,另查現場污水處理系統未運作,未能妥善處理廢水即經地下管線排放至溝渠,造成明顯色差及明顯異味,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水質,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並限期臺端應於112年6月20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2年6月27日派員前往複查,查該溝渠仍有豆干廢水殘留情形,臺端未於期限內將受污染區域清理改善完成。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10/23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13日派員至本市龍潭區工五路附近溝渠勘查,見得一地下管道正排放黃褐色廢水,目視水質有大量懸浮物並有明顯食品發酵異味,沿上游巡視至臺端所經營之薪峰豆干店龍潭廠,稽查時製程作業中,另查現場污水處理系統未運作,未能妥善處理廢水即經地下管線排放至溝渠,造成明顯色差及明顯異味,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水質。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5/2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7日派員至本市龍潭區工二路一段96巷7號稽查,臺端(即薪峰豆干店龍潭廠)作業廢水收集至作業區下方陰井貯存,惟作業廢水滲漏至鄰近地面,影響公共衛生(蚊蠅孳生)。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9/08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收受營建工程之廢木材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9/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加工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發現廠內清洗機台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排放明顯乳黃色廢水至茄苳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8/15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加工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發現廠內清洗機台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排放明顯乳黃色廢水至茄苳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7/23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收受營建工程之廢木材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2/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稽查時發現廠內其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惟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領有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擅自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1/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廠內作業廢水雖經沉澱槽處理後排放,惟處理效果不彰排放乳黃色廢水至茄苳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2/2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廠內廢水沉澱池之沉澱效果不佳,導致產生之黃褐色廢水排放至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茄苳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