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展企業社
統一編號:29272310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3/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事業旭展企業社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2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臺端所屬事業旭展企業社111年7月、9月及10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10/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06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111年8月12日展字第1110812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旭展企業社負責人已於109年2月10日變更,惟臺端(即旭展企業社)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10/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丙清字第006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1項第2款:「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查臺端所屬旭展企業社111年8月12日展字第1110812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旭展企業社技術員已於109年2月27日退保離職,惟臺端(即旭展企業社)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