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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蘇澳鎮慶安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統一編號:85192541

共 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6 筆)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3/06/20
罰鍰金額
NT$187,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第6條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於馬賽路部分周界施作排水溝及新城二街施作69KV高壓電塔地下化工程未向環保局報備,自行拆除工地周界圍籬)(二)第7條物料堆置:防塵布(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三)第8條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四)第10條工地出入口:區域開發工程應設置自動洗車台,本工程2處出入口,其中馬賽路工地出入口之自動洗車台期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複表三規定,記缺失4點。(五)第9條裸露區域:第1級工程,實施防制面積未達90%記缺失4點。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3/01/07
罰鍰金額
NT$157,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第6條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四點。(二)第7條物料堆置:防塵布(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記缺失四點。(三)第8條車行路徑:第1級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記缺失四點。(四)第9條裸露地表:第1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記缺失四點。(五)第10條工地出入口:本案工地出入口計有兩處(新城二路及馬賽路各1處)其中馬賽路出入口已有設置洗車台,惟因洗車功能無法作動(無水無電源),記缺失四點。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2/12/08
罰鍰金額
NT$33,84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單位(開發區域:東南至蘇澳鎮馬賽路西側為界;西北至新城溪堤防為界;西南至國道五號及工業區為界;東北至台二線南側為界)從事土地開發作業,其規模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範疇,領有本府核發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許可文件(核備文號:111年3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1110006726號)在案,貴單位於111年9月15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未依核准文件內容設置符合規定之沉沙池)經本府查獲屬實,限期貴單位應於111年10月14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單位於限期改善屆期前仍未完成改善,經本府於111年10月21日派員查獲屬實,核已持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2/11/07
罰鍰金額
NT$23,4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單位(開發區域:東南至蘇澳鎮馬賽路西側為界;西北至新城溪堤防為界;西南至國道五號及工業區為界;東北至台二線南側為界)從事土地開發作業,其規模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範疇,領有本府核發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許可文件(核備文號:111年3月3日府授環水字第1110006726號)在案,惟貴單位未依核備文件登載內容實施(未於核備內容地點設置沉沙池),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9月15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2/07/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修訂年度91年)第62條第1項第4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
違規情節
一、稽查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營建工地「宜蘭縣蘇澳鎮慶安段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管制編號:G110G38001-1),現場施工中,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查核情形如下:(一)第6條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二)第7條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三)第8條車行路徑:第1級營建工地內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記缺失4點。(四)第9條裸露地表:第1級營建工地實施面積未達80%,記缺失4點。(五)第10條工地出入口:本地有二處工地出入口(新城2街、馬賽路各1處)其中馬賽路之工地出入口支系車設備尚未依法規規定設置完成(洗車台),記缺失4點。二、拍照存查。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22/04/12
罰鍰金額
NT$2,004,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會(開發區域:東南至蘇澳鎮馬賽路西側為界;西北至新城溪堤防為界;西南至國道五號及工業區為界;東北至台二線南側為界)從事土地開發作業,其規模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範疇,惟貴會於未取得本府核發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許可文件狀態下,逕自將開發工程產生之廢水由抽水馬達經藍色軟管排放至新城溪,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新城溪流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15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排放口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060mg/L,最大限值:30 mg/L,超標34.3倍,屬嚴重污染),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