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航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391266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3/0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市桃園區中路二段219地號承造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9月25日(星期六)13時32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打樁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力行路、文中一路交叉口附近承造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5月17日(星期日)13時53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09年5月13日府環噪字第1090114753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力行路、文中一路交叉口附近承造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5月16日(星期六)13時42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碎石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09年5月13日府環噪字第1090114753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力行路469巷52號附近承造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2月2日(星期日)13時25分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操作,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05年3月1日府環噪字第1050045020號公告事項三、「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廣泰路262號對面土地從事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1日上午7時22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8/07/3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廣泰路231號前土地從事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29日7時23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7/10/3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廣豐段567地號土地(平鎮區廣泰路231號前)從事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15日(星期日)13時24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使用動力機械進行打樁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5/11/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5/03/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4/08/2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4/08/2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1/12/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