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憶企業社
統一編號:92157491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4年4月22日22時29分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洲仔東街233號稽查,發現全自動洗車機運作中並產生噪音污染,人員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73.1分貝,背景音量為50.6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73.1分貝,已逾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4年4月22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5776號通知書舉發,於4月25日郵寄送達並限期於文到7日內完成改善,合先敘明。本局另於114年5月3日23時30分派員至相同地點測量臺端經營之營業場所之全自動洗車機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72.3分貝,背景音量為51.8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72.3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故本案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局依規定處以罰鍰。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06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一、台端營業場所之全自動洗車機於114年4月2日23時42分產生噪音污染,經本局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69.9分貝,背景音量為53.9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69.9分貝,已逾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4年4月2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5772號通知書舉發,於4月11日郵寄送達並限期於文到7日內完成改善,合先敘明。二、另本局於114年4月22日22時29分派員會同陳情人至其居住地點家中量測台端營業場所之全自動洗車機運轉噪音,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73.1分貝,背景音量為50.6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73.1分貝,已逾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經本局郵寄114年4月22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5776號通知書送達台端,故本案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局依規定處以罰鍰。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4年2月22日00時16分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洲仔東街233號稽查,發現全自動洗車機運作中並產生噪音污染,人員於周界適當地點測量整體均能音量為73.7分貝,背景音量為55.8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73.7分貝,已逾本市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違反噪音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局以114年2月22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5760號通知書舉發,並限期於114年3月26日0時0分前完成改善,合先敘明。本局另於114年4月2日23時42分派員至相同地點測量貴社營業場所之全自動洗車機噪音,整體均能音量為69.9分貝,背景音量為53.9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以上,依法不予修正,故實際音量為69.9分貝,仍逾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故本案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本局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