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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94259749
共 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4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2/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2日16時00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前開土地堆置土石方時,未作好相關防護措施致污水夾帶泥沙流至隔壁土地造成地面污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7月1日派員複查,現場改善完成,爰此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2/14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4月26日14時22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前開土地堆置土石方時,因大雨未作好相關防護措施致泥水流至道路造成地面污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立即由洗街車灑水洗滌路面,現場改善完成,爰此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16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27日14時整派員至貴公司堆置場稽查,貴公司於前開地號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前開地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方)經初步測量實際堆置體積已大於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第五批「行業別:各行業;製程別:堆置場,公告條件說明: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係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查貴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以及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15日10時整派員稽查,貴公司於前開地號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前開地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方)實際堆置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列管對象,本局針對前開地號土地稽查缺失記點如下: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設置或採行下列防制設施之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四、噴灑化學穩定劑,噴灑面積應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五、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堆置區域,並於堆置期間噴灑,使堆置物保持濕潤」,前述堆置區域雖有使用灑水車進行灑水,惟未涵蓋全部堆置區域,記點4點。查現場堆置區域內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3款規定設置或採行下列防制設施之一:「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廂,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廂,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運輸車輛貨廂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二、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且不得有路面色差。但其位於堆置區及礦區者,得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於作業期間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四、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六之適用對象,應洗掃其運輸車輛出入口之鄰接道路,並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表二。但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且採密閉式輸送,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查前述堆置區域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雖有鋪設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點4點;另運輸車輛離開上開堆置區域前亦未依前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點10點。綜上,上述違規態樣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計記1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