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
統一編號:99793215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15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駕駛車輛(車號:AXX-7613)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桃園市廢○○清字第○○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甲級處理機構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處理技術員代理。」;查臺端(即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設置之技術員○○已於○○年○○月○○日離職,臺端(即一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未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桃園市廢○○清字第○○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台端於○○年○○月○○日變更住址,惟遲於○○年○○月○○日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1/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未於時限前申報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17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KEA-7108)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0/10/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0/08/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