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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30007
- 處分日期
- 2021/03/12
- 違規日期
- 2020/12/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查距該公司約50公尺之龍井區忠和段1079-1、1080及1081地號,係由該公司所承租使用,堆置有大量燃煤底灰,該事業廠外貯存收受之事業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貯放地點為廠內不符,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2.該貯存地點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違反廢清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當日於該承租地點開挖兩處,其中第二點開挖出大量廢棄矽酸鈣板,該公司承租上述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廢棄矽酸鈣板,涉犯廢清法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構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本日並會同業者於該堆置處進行採樣,共計採樣三點(樣品編號:中督B-廢-1091201B-01、中督B-廢-1091201B-02、中督B-廢-1091201B-03)檢驗項目TCLP(總鎘、總硒、總鉛、總鉻、總砷、總銅、總鋇、總汞)及戴奧辛。3.另查該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其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除109年11月外,皆已申報再利用完成,惟該處貯存大量所收受之燃煤底灰,並未再利用完成,該事業明知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再利用完成,即以網路申報已將燃煤底灰再利用完成,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涉犯廢清法48條。4.另與業者確認於108年7至9月間與瀧源公司之交易情形,業者表示確實於108年7月至9月間,將收受之燃煤底灰及轉爐石以付費方式,經長緯與欣緯通運運輸至外埔瀧源公司,係欲作為水泥製品原料使用。該公司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經再利用程序確實再利用,竟以補貼方式予瀧源公司將燃煤底灰回填於外埔區農地,違反廢清法第41條及涉犯廢清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規定,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非法處理廢棄物情事。前述涉及行政刑罰部分,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5.另查該事業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96-02)中之主要原物料並無滾筒轉爐石(AC1),惟查其拌合程序主要原物料有使用滾筒轉爐石,及其污染源編號E007使用應為爐石、E008使用應為飛灰,惟現場查核結果,E007實際使用為水泥二型、E008實際使用為爐石,其未依核發之許可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