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073910
共 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8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本局核准燃煤飛灰(R-1106)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機構,且有貯料倉,經本局112年7月24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貴公司111年7月至112年6月網路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於 111年8月至112年6月間燃煤飛灰之前月貯存量加當月收受量(111年8月至112年6月分別為4945.41公噸、4542.34公噸、4028.59公噸、4754.57公噸、5911.16公噸、1004.49公噸、789.23公噸、523.73公噸、371.24公噸、1384.66公噸、1199.94公噸)不等於當月貯存量加批發零售產出燃煤飛灰之遞送聯單申報量(111年8月至112年6月分別為3955.08公噸、3572.31公噸、1993.78公噸、1330.5公噸、760.78公噸、1247.94公噸、66.1公噸、518.42公噸、0、2605.24公噸、1120.45公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拌合作業,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2月20日督察時,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產出之廢濾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一般事業廢棄物,未登錄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內,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拌合作業,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2月20日督察時,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情事:燃煤底灰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2月1日至貴公司(龍井廠)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龍井廠)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96-02號),督察時發現其拌合程序主要原物料有使用滾筒轉爐石,另其污染源編號E007應為爐石貯料倉、E008應為飛灰貯料倉,惟現場查核結果,E007實際使用為水泥二型貯料倉、E008實際使用為爐石貯料倉,其未依核發之許可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1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 違規情節
- 1.查距該公司約50公尺之龍井區忠和段1079-1、1080及1081地號,係由該公司所承租使用,堆置有大量燃煤底灰,該事業廠外貯存收受之事業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貯放地點為廠內不符,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2.該貯存地點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違反廢清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當日於該承租地點開挖兩處,其中第二點開挖出大量廢棄矽酸鈣板,該公司承租上述地號土地堆置大量廢棄矽酸鈣板,涉犯廢清法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構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本日並會同業者於該堆置處進行採樣,共計採樣三點(樣品編號:中督B-廢-1091201B-01、中督B-廢-1091201B-02、中督B-廢-1091201B-03)檢驗項目TCLP(總鎘、總硒、總鉛、總鉻、總砷、總銅、總鋇、總汞)及戴奧辛。3.另查該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其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除109年11月外,皆已申報再利用完成,惟該處貯存大量所收受之燃煤底灰,並未再利用完成,該事業明知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再利用完成,即以網路申報已將燃煤底灰再利用完成,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情事,涉犯廢清法48條。4.另與業者確認於108年7至9月間與瀧源公司之交易情形,業者表示確實於108年7月至9月間,將收受之燃煤底灰及轉爐石以付費方式,經長緯與欣緯通運運輸至外埔瀧源公司,係欲作為水泥製品原料使用。該公司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經再利用程序確實再利用,竟以補貼方式予瀧源公司將燃煤底灰回填於外埔區農地,違反廢清法第41條及涉犯廢清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規定,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非法處理廢棄物情事。前述涉及行政刑罰部分,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5.另查該事業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96-02)中之主要原物料並無滾筒轉爐石(AC1),惟查其拌合程序主要原物料有使用滾筒轉爐石,及其污染源編號E007使用應為爐石、E008使用應為飛灰,惟現場查核結果,E007實際使用為水泥二型、E008實際使用為爐石,其未依核發之許可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3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及水泥製品製造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7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龍井廠)執行督察作業時,查獲貴公司(龍井廠)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中人工粒料原物料之使用量1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在離貴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堆置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燃煤底灰」約1千餘噸及「廢磚」約3百餘噸,查貴公司龍井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燃煤底灰及廢磚之貯存地點為廠內貯存,惟卻租上開地號土地廠外貯存燃煤底灰及廢磚,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在離貴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堆置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燃煤底灰」約1千餘噸及「廢磚」約3百餘噸,均未確實申報貯存量,核已違反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及「廢磚」等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在離貴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治)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經濟部核准個案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再利用資格,惟貴公司從事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製程,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龍井廠)混凝土拌合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龍井廠)執行督察作業時,查獲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中,燃煤飛灰、底灰、人工粒料、廢磚及廢鑄砂等原物料之使用量一次,顯未依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次查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登載貯存燃煤底灰地點為廠內貯存,惟其廠外貯存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核已違反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經查貴公司收受燃煤底灰申報107年1月至11月計約1萬1,725公噸,使用7,636公噸,貯存量為0,惟於前揭地號土地,仍堆置至少約2千餘公噸燃煤底灰實際現況與申報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獲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未設污染防制(治)設施,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貴公司收受燃煤飛灰、底灰、一般性飛灰等事業廢棄物,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作成記錄,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本市列管之再利用機構(批發零售業),從事廢棄物(燃煤飛灰,R-1106)再利用業務,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於106年1月至106年12月期間,該項廢棄物之收受數量明顯高於銷售數量,且未申報貯存量,屬申報資料質量不平衡,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07/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廠於107年4月份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量及廢棄物產出、貯存、再利用情形。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4/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E602貯料倉進行飛灰槽車裝卸料作業,該處無門、窗阻隔,半露天開放空間,屬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