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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05
- 處分日期
- 2017/10/02
- 違規日期
- 2017/08/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鹿港鎮鹿工路10號設廠,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工空操字第NC069-03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製程E301之排放管道(P301)於106年7月10日執行每年一次定期檢測,於106年8月10日(收文日)提送檢測報告書,惟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內(106年8月9日前)提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鹿工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路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