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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4/11/27
- 違規日期
- 2024/10/18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本府警察局枋寮分局通報,於113年10月18日至通報現場稽查時,發現隆山營造有限公司將施作本縣枋寮鄉東海村巷道及農路改善工程施工期間,所產生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堆置於本縣枋寮鄉立殯儀館前道路旁(枋寮鄉靶場段43地號土地),由於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屬內政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所公告之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貴公司所堆置(或回填)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貯存地點未有保持清潔完整之措施,導致有污染地面情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貯存地點亦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或防止污染之相關設施,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及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9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隆山村隆興路一九四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靶場段4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