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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2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2/22
- 違規日期
- 2017/01/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臺南市政府同意核發該公司之臺南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記載之機構負責人、地址變更,該公司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完成臺南市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紀載之機構負責人、地址變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一段五二巷二一弄六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二路145巷9-1號對面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