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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違規日期
- 2024/01/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業因專責人員離職,依規需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113年1月29日)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廢(污)水處理人員之核定設置。惟經現場查核,貴業迄今尚未申請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華東三二之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華東32之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