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共 4,14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7/0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路攔不合格限期改善,逾期未複驗
- 處分日期
- 2025/07/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1.4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25/07/0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1.6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25/07/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保局人員現場稽查於陳情地點確有揚塵現場無灑水作業
- 處分日期
- 2025/07/02
- 罰鍰金額
- NT$14,0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4年5月13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有廢水排放,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公司放流口採集水樣共計9大瓶6小瓶及3袋大腸桿菌(含現場及運送空白),現場檢測該公司放流水溫度為26.4℃,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平均值為7.67(分別為7.64及7.70),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9.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為21.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為74.4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 、及大腸桿菌群為49,000,000CFU/100ml(放流水標準為:20,000CFU/100ml),其中懸浮固體及大腸桿菌群之檢測結果因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7/01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依據花蓮縣中正國小周邊道路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規定裁處。2.經查該車輛行經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出廠滿五年(含)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
- 處分日期
- 2025/07/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旨揭本案於114年2月25日花環廢字第1140005240C號函列管在案,惟迄今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核備,現場已動工施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30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未完成檢測合格紀錄,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維護區
- 處分日期
- 2025/06/30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2年2月3日會同保七總隊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現場於D01放流口採集水樣,現場檢測放流水pH平均值為10.395,其餘水樣(其中COD加酸至pH<2)依規於4°C暗處保存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94mg/L(放流水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7.6mg/L(放流水標準值:5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為0.51mg/L(放流水標準值:10mg/L),其中化學需氧量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定期檢驗通知,逾期未到檢
- 處分日期
- 2025/06/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4月29日、112年6月20日、112年7月2日、112年7月31日、112年8月13日及112年8月27日委託長江環境清理業,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 廢棄物代碼:D-1801),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於112年7月5日、112年8月1日委託冠宇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冠環鑫環保有限公司,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299),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違規情節
- 貴校業於113年3月11日完成負責人異動作業,惟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許可基本資料變更,該情形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又因貴校放流水行業別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故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10日、112年2月7日、112年2月14日、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4日、112年4月27日及112年10月13日、委託東澤環保有限公司清運,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1801),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6月29日、112年7月2日、112年7月31日、112年8月30日、112年9月28日及112年10月31日委託長江環境清理業,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1801),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2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六個月未實施113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8條
- 違規情節
- 依114年5月13日現場稽查紀錄,貴公司處理剩餘廢(污)水之行為涉及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之行為,已違反環境部97年2月20日環署水字第0970013799號令之補充規定:「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後,應依規定停止生產。停工(業)、歇業期間,除為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功能(如生物處理單元之污泥馴養等)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不得排放廢(污)水。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停工(業)、勒令歇業或自行停工(業),應提出剩餘廢(污)水處理方式及期程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處理、處置其剩餘廢(污)水。」。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於114年4月11日接獲本縣1999縣民陳情熱線,表示本縣吉安鄉仁安村海濱街100號,有堆放許多廚餘桶且不定時會散發惡臭,本局稽查人員接獲陳情後,至陳情地點逕行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ASP-3207,執行廚餘桶裝載作業,並發現卸載之廚餘桶皆未加蓋密封,且未能保持周遭環境清潔,以致散發惡臭之情事,本局於114年4月29日花環廢字第1140011037號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請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貴公司於114年5月9日(114)陸德字第0252號函,提出陳述意見,貴公司表示,因頻繁收運廚餘,作業期間無法即時加蓋網布及桶蓋,貴公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出本案利害關係,本案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實明確,有關貴公司所提之陳述意見無理由免裁處,本案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逕行裁罰。
- 處分日期
- 2025/06/20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 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及環境部114年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965號公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附表二應定期檢測及申報戴奧辛之固定污染源-火化設備,排放管道戴奧辛每二年檢測一次,合先敘明。經本縣環保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2月11日至貴公所玉里鎮松浦火葬場(地址: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萬麗208號)進行稽查貴公所玉里鎮松浦火葬場109年4月9-10日及110年9月4-5日進行排放管道戴奧辛檢測後,迄今尚未執行排放管道戴奧辛檢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19
- 罰鍰金額
- NT$7,0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25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其檢測結果為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 833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82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385mg/L( 放流水標準值:150mg/L),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生化需氧量檢測結果落在應注意範圍內,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29日再次前往貴畜牧場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1瓶(檢測生化需氧量),其檢測結果為 :生化需氧量檢測值: 118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114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逾規定期限六個月未實施113年度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依據花蓮縣中正國小周邊道路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規定裁處。2.經查該車輛行經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出廠滿五年(含)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
- 處分日期
- 2025/06/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單位原設置專責人員於114年2月1日離職,依規須於113年2月16日以前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惟該單位遲於114年2月26日書面報知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單位114年3月26日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變更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審查貴單位業於114年1月16日完成負責人異動作業,惟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許可基本資料變更,該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18-07號)其內容之規定:原(物)料(砂石級配)112年使用量超過10%容許值;112年產品二分(原石)產量超過10%容許值;三分石產量超過10%容許值;六分石產量超過10%容許值;一般建築用砂產量超過10%容許值;112年排放量超過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10%容許值之範圍綜上均與許可不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20
- 罰鍰金額
- NT$16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為依法應取得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事業,惟該許可有效期至113年12月24日屆滿,依法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本府申請核准展延。惟查貴公司遲於114年1月7日始提出展延申請,嗣經本府審查核可,許可效期自114年1月15日生效,惟針對原許可屆滿失其效力期間,本縣環境保護局114年1月7日派員巡查發現貴公司仍有排放廢(污)水事實,又於114年4月25日至貴公司查核營運紀錄,經查貴公司於原許可屆滿失其效力期間仍有繼續運作事實,該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3月26日15時20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4.8℃、pH平均測值為7.96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 :化學 需氧量檢測值:1250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77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262mg/L( 放流水標準值:150mg/L),皆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本縣轄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2月份網路申報紀錄,貴公司未於每月10日前於網路申報前月廢棄物清除營運紀錄,已違反上開法規規定,針對上開事項,本局於114年3月24日花環廢字第1140007554號函,請貴公司針對上開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旨案中華郵政於114年3月25日將本案陳述意見書,送達貴公司營運登記住址,貴公司另於114年3月27日金環字第1140327號函表示,因負責執行網路申報之專責人員,需幫忙公司內部新進人員教育訓練,以致疏忽執行每月網路申報作業,本案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行裁罰。
- 處分日期
- 2025/05/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本縣轄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2月份網路申報紀錄,貴公司未於每月10日前於網路申報前月廢棄物清除營運紀錄,已違反上開法規規定,針對上開事項,本局於114年3月24日花環廢字第1140007554號函,請貴公司針對上開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旨案中華郵政於114年3月27日因無人簽收,將本案陳述意見書寄存本縣花蓮市富國郵局,自送達證書送達後迄今貴公司尚未提出陳述意見,本案業者未依上述公告事項申報營運紀錄,有關貴公司未依指定期間提出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案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行裁罰。
- 處分日期
- 2025/05/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6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25/05/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1℃、pH平均測值為7.85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 :化學 需氧量檢測值: 591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95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78.6mg/L( 放流水標準值:15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5/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1月19日下午3時16分至該事業執行書面資料稽查皆符合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規定,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執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飲用水水質抽驗,抽驗水樣送國家環境研究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大腸桿菌群值為 11CFU/100mL(水質標準值6CFU/100mL),違反事實明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逕行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5/05/0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6.3m-1,超過第3期排放標準1.2m-1
- 處分日期
- 2025/05/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4年3月10日13時35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貴牧場運作中,並排放廢水,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3大瓶2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1.9℃、pH平均測值為8.075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 :化學 需氧量檢測值: 331mg/L(放流水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69mg/L(放流水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50mg/L( 放流水標準值:150mg/L),其中生化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8條
- 違規情節
- 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11年1月20日府環空字第1110010364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
- 處分日期
- 2025/04/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本縣轄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2月份網路申報紀錄,貴公司未於每月10日前於網路申報前月廢棄物清除營運紀錄,已違反上開法規規定,針對上開事項,本局於114年3月24日花環廢字第1140007554號函,請貴公司針對上開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旨案中華郵政於114年3月25日將本案陳述意見書,送達貴公司營運登記住址,另於司114年3月25日無字號函表示,因執行網路申報作業時未注意是否正確填寫,導致系統判定未通過,並非故意不執行相關網路申報作業,本案貴公司未依上述公告事項申報營運紀錄,填寫完成後未確認是否填寫正確,有關業者所提之陳述意見無理由免裁處,本案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行裁罰。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未完成檢測合格紀錄,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維護區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4月14日、7月5日、9月20日及10月24日委託新雅環保企業社,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102、D-0299及D0501),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單位於112年1月3日、2月2日、3月2日、4月7日、6月1日、8月3日及9月25日委託東澤環保有限公司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1801),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2月1日委託陸德環保有限公司,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799及D-0299),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6.3m-1,超過第4期排放標準1.0m-1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2年5月11日委託新雅環保企業社,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299),業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19日及3月11委託新雅環保企業社,清運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299及D-0799)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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