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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30
- 處分日期
- 2018/05/24
- 違規日期
- 2018/04/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8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7年4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廠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97.2毫克/公升,最大限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另其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二、該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查發現其屠宰作業程序(M03)未每日記錄其操作電流、操作電壓;污染防制設備設有洗滌塔(A003、A004),未每日記錄其pH值,其未依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三、再查該廠廢棄物貯存區,發現部分一般生活垃圾(D-1801)及羽毛(R-0110)散落於地面;又其廢水處理單元產出之農業污泥(R-0908)與羽毛(R-0110)混合以太空包盛裝露天貯存於廢水處理設施旁空地,且未保持貯存地點清潔完整,及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亦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上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載興村新民路一一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載興村新民路一一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