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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8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5/23
- 違規日期
- 2022/08/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公告事項第5項第8款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其經許可清運機具應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19日執行全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清運車輛」勾稽作業,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記在案清運車輛車號:230-SM及761-UZ,未依上述公告規定安裝「即時追蹤系統(以下簡稱GPS)」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先於敘明。3.本局於111年8月4日花環廢字第1110027258A號函,請貴公司提出清運車輛未裝置GPS陳述意見,並請於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提出相關陳述意見,旨案於111年8月9日送達至貴公司,迄今尚未收到貴公司相關陳述意見文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3.本案於111年8月30日花環廢字第1110031341A號函開立裁罰書,並以郵寄方式寄送於業者,旨揭案件依據本局所開立裁處文件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文件送達證書,花蓮港務局郵局111年8月31日收件後,並改由玉里郵局於111年9月5日發送於貴公司登記住址,因業者無人簽收本案裁處書及相關裁罰文件,玉里郵局將本案反廢棄物清理法行政文件送達證書執回本局,業者至玉里郵局詢問本案相關裁罰文件,郵局人員回覆無此文件,本案裁罰文件未執回本局,另案開立裁處文件,並由專人遞送相關文件至貴公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卓溪六五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卓溪六五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