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振三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振三畜牧場

文號
30-108-12001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9/12/09
違規日期
2019/07/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查臺端經營振三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查臺端所申領水污染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08年6月4日止,惟本府環保局於108年7月12日派員稽查時,貴牧場仍有作業並排放廢水情形,臺端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榮泉街一○七巷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玉泉村榮泉街107巷2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