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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80015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違規日期
- 2017/08/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為具有廢棄物再利用資格之事業,查貴公司永康廠於1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收受之煤灰量計9993.65公噸,經本局於106年8月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永康廠現場煤灰堆置量達5萬公噸,貴公司永康廠現場代表人任國光表示因故無法於收到煤灰30日完成再利用作業,是貴公司永康廠於1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收受之煤灰量(共計9993.65公噸)顯然未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6-110012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