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聖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612225
共 5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18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堆置廢棄物,經本局於108年6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以109年5月20日環稽字第1090055756號函限期貴公司解除證據保全後應於109年8月20日前清除現場堆置之廢棄物,逾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以上違規事實,經本局第1次按次告發並限期(109/11/20)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日執行109年11月25日現場複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堆置廢棄物仍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18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12月7日環事廢裁字第109125475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9年12月3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10年1月4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18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收受燃煤飛灰及底灰堆置於臺南市永康區鹽北段1509-2、1509-3、1509-4、1509-5、1509-6等5筆地號土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緩,並限期貴公司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並清理完畢,惟經本局於109年12月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2/22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12月7日環事廢裁字第109125475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9年12月3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10年1月4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1/05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堆置廢棄物,經本局於109年8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緩,並限期貴公司應於109年11月21日前清除現場堆置之廢棄物,逾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經本局於109年11月25日複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完成。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2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收受燃煤飛灰及底灰堆置於臺南市永康區鹽北段1509-2、1509-3、1509-4、1509-5、1509-6等5筆地號土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緩,並限期貴公司於109年8月17日前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並清理完畢,惟經本局於109年8月18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02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堆置廢棄物,貯存區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以109年5月20日環稽字第1090055756號函限期貴公司應於109年8月20日前清除現場堆置之廢棄物,逾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惟經本局於109年8月2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8/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5月13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9051673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9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9年7月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5/1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2月12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9020357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9年3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9年3月3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1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8年11月22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113719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12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12月3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11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堆置廢棄物,經本局於108年6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11/2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8年09月09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92926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10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10月17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08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永康廠稽查,發現該廠收受燃煤飛灰及底灰堆置區已堆滿,且堆置於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准廠區配置圖之廢棄物貯存地點,而堆置於永康區鹽北段1509-2、1509-3、1509-4、1509-5、1509-6等5筆地號土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9/09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8年06月27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61886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07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07月23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9/09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煤灰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或滲透之設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08年06月27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61887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07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07月23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6/27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8年04月09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40904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05月0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05月08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6/2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煤灰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或滲透之設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08年04月09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40905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05月0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05月08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案件,經本府限期於108年1月23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或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惟迄未提送,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17巷路口(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稽查,發現該場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總體積量測約33,138立方公尺(未有新增堆置物),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設置。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案件,經本府限期於107年10月29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惟迄未提送,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永康區洲工街117號稽查,發現該場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總體積量測約10,692立方公尺(未有新增堆置場),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設置。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8年01月11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10108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02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02月19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煤灰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或滲透之設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08年1月11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8010109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8年02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8年02月19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1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7年8月30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7082256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7年11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7年11月30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煤灰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或滲透之設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07年8月30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7082257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7年11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7年11月30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3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17巷路口(永康區塩行段1420、1421地號)稽查,發現該場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總體積量測約31,59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未經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將收受之煤灰堆置於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7年5月11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7051106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7年6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7年7月2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3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煤灰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或滲透之設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07年05月11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7051107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7年6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7年7月2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23日至本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稽查,發現該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經量測約11,65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堆置場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6年11月9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6114203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7年2月22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106年11月9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6114205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7年2月22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於本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該址稽查發現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情事,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24日、106年8月15日及106年8月25日限期改善(一年內3次限期改善)。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1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且堆置區仍未覆蓋防塵網、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仍有路面色差,顯未完成改善,已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第4項所稱情節重大。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6年8月24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11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106年8月24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12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106年9月7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93429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106年8月24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65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106年8月29日環事廢裁字第106083299號裁處書),經本局裁處新臺幣1萬2千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9月2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6年9月2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缺失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9月27日至106年9月27日止計1次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9/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具有再利用身分之事業,經本局於106年7月17日會同稽查科、空噪科至貴公司永康廠執行民眾陳情案件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收受燃煤飛灰及底灰堆置區已堆滿,且堆置於未經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准之廠區配置圖地點(堆置於廠區配置圖東側辦公室後方空地),明顯未依審查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地點堆置(應堆置於廠區配置圖廠房北側旁)。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貯存設施因未保持完整,導致媒底灰因雨水而滲出污染路面。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煤灰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截流溝已被煤灰掩埋)。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25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臺南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設置許可證(南市府環設證字第D0294-00號),並將堆置場作業程序核定於M01設置許可證中。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18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與操作許可證申請文書不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19日命M01製程停止試車並當日送達停止試車處分。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督大隊)稽查,經南督大隊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7月20日收受燃煤飛灰及燃煤底灰並堆置於廠內。貴公司未申請取得混凝土拌合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收受物料且堆置物料逾3,000立方公尺。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永康廠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永康廠為具有再利用身分之事業,本次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廢棄物網路申報於106年3月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D-0899、D-1099及D-0902貯存量情形。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永康廠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永康廠為具有再利用身分之事業,本次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之廢棄物D-0899及D-0902未依規定於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為具有廢棄物再利用資格之事業,查貴公司永康廠於1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收受之煤灰量計9993.65公噸,經本局於106年8月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永康廠現場煤灰堆置量達5萬公噸,貴公司永康廠現場代表人任國光表示因故無法於收到煤灰30日完成再利用作業,是貴公司永康廠於1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收受之煤灰量(共計9993.65公噸)顯然未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骨材(煤灰)貯存地點及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骨材(煤灰)滲出、污染地面。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15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混凝土拌合作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現場設置有阻隔牆,惟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且部份阻隔牆損壞;另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扣4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密閉設施惟未完全密閉,且灑水設施係以人工操作無法執行自動灑水,扣4點;(三)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四)出入口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惟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污染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關廟廠(關廟區下湖段545-7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將原收受堆置於該公司永康廠之煤灰堆置於上址,惟現場堆置之煤灰露天貯存且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24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土石方堆置作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5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逕流雨水導入洗車平台沉砂池,廠區面積為1600坪(約5289平方公尺),經換算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應大於132立方公尺,貴公司永康廠沉砂池設置容量不符合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從事土石方堆置作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5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逕流雨水導入洗車平台沉砂池,未依規定記錄沉砂池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稽查,貴公司永康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設置許可證(南市府環設證字第D0294-00號),並將堆置場作業程序核定於混凝土拌合程序設置許可證中。經查現場拌合設施仍安裝中未見操作拌合作業,惟該址有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經量測約14,460立方公尺,貴公司未申請取得混凝土拌合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6/12/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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