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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02-11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3/11/08
違規日期
2013/10/22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2年11月7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 貴公司確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營運紀錄、收受D-0902(無機性污泥)、R-1101(煤灰)再利用作為製程原料之使用量、廠內收受貯存量及收受聯單量等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15號
統一編號
2435587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