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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川畜牧場

文號
30-106-100011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0/05
違規日期
2017/08/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2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於106年8月3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34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二、該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許可之放流口為設置於周界外,惟經勘查,其放流口設置於場區周界圍牆內之放流池承受水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本署於106年8月3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34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二、該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許可之放流口為設置於周界外,惟經勘查,其放流口設置於場區周界圍牆內之放流池承受水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本署於106年8月3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34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二、該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許可之放流口為設置於周界外,惟經勘查,其放流口設置於場區周界圍牆內之放流池承受水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3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10014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崙東里新開路三八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崙 東里新開路38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