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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4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4/09
- 違規日期
- 2023/12/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38號設廠,從事保麗龍製造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26-03、府授環空燃證字第N0051-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 管道P201粒狀污染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實測值為204mg/Nm3,未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30 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請貴廠於113年7月15日改善期限屆滿前,請提報M02製程及防制設備改善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規定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