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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系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2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1/17
違規日期
2017/10/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經營林一系畜牧場從事養牛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0月0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排廢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二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小段23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