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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20012
 
            
            
            
                
- 處分日期
 
                - 2022/02/25
 
            
            
                
- 違規日期
 
                - 2021/08/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廠於本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00158-04號),經本局於110年8月4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貴廠抽水站(T01-1)總鉻44.7mg/L(許可操作範圍:2~10mg/L)。以上檢測結果超過許可操作範圍,貴廠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廠已於111年2月11日珨澺環字第1110211號函報請查驗,提出抽水站(T01-1)水質檢測報告,經審視內容,總鉻測值9.43mg/L(許可操作範圍:2~10mg/L)已與原許可登載內容符合,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四一○巷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