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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0-090007
- 處分日期
- 2021/09/27
- 違規日期
- 2021/06/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領有本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30-10號,回收場地址:平鎮區洪圳路378之1號),案經本局於110年6月18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員林路二段382巷78弄29-1號後方稽查,臺端將該址作為廢棄車輛貯存場使用,惟臺端未於回收業登記證登載該貯存場之地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南興里○一九鄰南興路二段五二巷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二段382巷78弄29-1號後面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