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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企業行

統一編號:43870301

共 2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7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7/31
罰鍰金額
NT$8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行號於92年12月24日至111年10月15日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證號:桃回收字第0030-11號),查獲貴行號於111年6月至11月間,以每公斤5元至8元不等,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泡棉等廢塑膠混合物,委託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載運至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惟查貴行號未先與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清除廢棄物之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4/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企業行於本市平鎮區洪圳路378-1號從事廢機動車回收、貯存等作業,貴企業行原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有效日期至111年10月15日止),目前登記證有效期限已逾期失其效力。案經本局113年3月5日派員稽查結果,現場貯存、堆置廢汽車約15台以上、拆解後廢引擎約10台,貴企業行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完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即逕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等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2/05
罰鍰金額
NT$8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1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檢警環搜索行動,查貴行於92年12月24日至111年10月15日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證號:桃回收字第0030-11號),查貴行於111年6月至11月間,以每公斤5元至8元不等,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泡棉等廢塑膠混合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數量計22車次共387.46公噸,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2/05
罰鍰金額
NT$2,5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1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檢警環搜索行動,查貴行於92年12月24日至111年10月15日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證號:桃回收字第0030-11號)查貴行於111年6月至11月間,以每公斤5元至8元不等,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泡棉等廢塑膠混合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數量計22車次共387.46公噸,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上述廢棄物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與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7/26
罰鍰金額
NT$4,8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查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廠外致污染道路。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7/2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獲貴行廢機動車輛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採露天貯存,未設有遮雨措施。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7/07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獲貴行廢車殼堆疊高度約7.3公尺,惟物品堆疊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6/27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稽查時貴行正進行拆解作業,查貯存廠(場)區四周設置圍籬及設置貯存專區,惟廢機動車輛及其再生料、衍生廢棄物未分區貯存,且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辦理「110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至新通企業行(平鎮區鎮東段680地號)執行土壤污染採樣作業,查證結果發現2處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下稱TPH)測值分別為3,390毫克/公斤及2,730毫克/公斤,均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本府111年5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32103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111年5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1321031號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污染行為人為新通企業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41條第4項規定,並命污染行為人接受四小時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5/19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查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廠外致污染道路。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5/1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現場堆放大量廢機動車輛,惟貴事業未取得該址回收業之登記,即逕行堆置、貯存廢機動車輛。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5/18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查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廠外致污染道路。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4/22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行係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本府核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30-10號),經本局於110年10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違規情形如下:(1)分區貯存未有明顯標線或隔板(標準:應有明顯標線或隔板);(2)物品(廢車殼)堆疊高度約9.1公尺(標準: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3)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約29米(標準:不得超過20米);(4)廢車殼貯存區未有預留明顯走道(標準: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4/07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企業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案經本局111年3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企業行廢機動車輛處理後之廢鉛蓄電池露天貯存於廠區(廢車儲存區1),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1/17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行未經核准將廢棄機動車輛貯存於違反地點,未符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內容。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1/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有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污染地面及積水。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1/1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行車輛輪胎進出夾帶油污行經場外致污染鄰近道路。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2/15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東隆段1722地號作為廢棄車輛貯存場使用,惟臺端未於回收業登記證登載該貯存場之地號。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1/24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行於違反地點堆置廢棄車輛,未符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內容。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09/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臺端領有本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30-10號,回收場地址:平鎮區洪圳路378之1號),案經本局於110年6月18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員林路二段382巷78弄29-1號後方稽查,臺端將該址作為廢棄車輛貯存場使用,惟臺端未於回收業登記證登載該貯存場之地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0/2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經查貴事業機構地址於108年7月18日辦理商業登記變更,卻遲至108年9月3日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業者基本資料變更,又遲至108年10月2日始送函文至本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15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構辦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6/20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依據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從事回收拆解作業者,廢車殼貯存區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其餘各區應預留明顯走道...」,現場經查廢車殼貯存區走道上堆置廢車殼及廢車,未依規定留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2.現場「廢車貯存區1」未依規定存放廢車(目前為養豬區)。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4/2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廢車儲存區3」、「廢車殼儲存區1」、「廢車殼儲存區2」堆疊高度已違反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1/2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企業行場區旁溝渠有油污污染情事,經查為場內設置之機動車輛廢油貯存區,殘餘廢油經油水分離設備分離,惟收集成效不佳,致廢機油(含油脂)流於場區外雨水溝,續流至茄苳溪造成污染。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0/2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物品堆疊高度為7公尺、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超過20公尺、現場各區未有預留明顯走道,未符合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0/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經查現場「廢車儲存區3」及走道堆置大量廢車殼及部分廢車,未依規定留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已違反「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8/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企業行員工作業不慎導致廢機油滴漏於廠區地面,經雨水沖刷至廠外水溝,污染水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