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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08
- 處分日期
- 2018/03/16
- 違規日期
- 2017/12/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執行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檢測值(pH值)為4.2(標準值:6~9)、懸浮固體檢測值:89.6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11mg/L(標準值:100mg/L)、總鉻檢測值:3.42mg/L(標準值:2.0mg/L)、鋅檢測值:100mg/L(標準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30000元整,請臺端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7年3月16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總鉻、鋅)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北柳里四德路一九一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北柳里四德路191巷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