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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宸牧場

文號
30-107-010001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1/04
違規日期
2017/11/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7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106年11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核准之廢水處理單元-沉澱池為2座,卻另設置1座沉澱池為貯存廢水供鄰近農田施灌施肥,其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且未辦理許可文件變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督察採樣之廢水雖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場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未依規定標示其廢水處理設施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放流口雖設置告示牌卻未標示牧場名稱、座標;亦未每日記錄其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二、另查該場將豬產出之固形排泄物、污泥露天堆置於豬舍及廢水處理設施旁空地,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糞箕湖段八七七、八七五、八七四、八五六之二、八七六、八七七之二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村萬安路107之1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