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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4-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違規日期
- 2024/03/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屬環境部111年12月1日環署循字第1111138950號函,指定公告應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次貴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東城假期有限公司(東城商旅1館)之防火管理人,已違反上開法規規定,本局於113年3月11日花環廢字第1130006752號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請業者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有關本案貴公司陳述表示環保專責人員兼任防火管理人疑義一事,本局於113年3月26日花環廢字第1130008601號函,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上開事項函釋,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4月24日環循處字第1136005323號函,來文說明四表示:「按公司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已受公司法、消防法等相關法規賦予權責,故所詢個案廢棄物清除機構之負責人同時兼任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又擔任其他公司之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與上開專任並常駐規定意旨不符。」有關貴公司環保專責人員兼任防火管理人一案,已違反相關法規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逕行裁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村吉安路三段一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村吉安路三段一一六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