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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義雄畜牧場

文號
30-106-070058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7/27
違規日期
2017/02/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設置前處理設施,未依排放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實際飼養量超出許可核准數量,與排放許可證明文件內容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請依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並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大湖里大湖路五二八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大湖里大湖路五二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