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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9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9/11
- 違規日期
- 2021/08/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6號),查貴公司前經本局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在案,本局110年1月19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06424號函通知貴公司於110年4月3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略以:「事業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經本局於110年8月4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貴公司仍未依限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10年10月25日前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設置者,將依法按次處罰,且不得排放廢(污)水。(請注意時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